广东培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者: 管理员 发布日期: 2023-03-20 09:48:06 浏览次数: 6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仪器设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教学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凡产权属于我学院的,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求及财力的可能制定。

第二条  年度购置计划由各专业实验室提出申请。在每年提报财务预算时,各专业实验室提报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请和论证报告,汇总至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处,一并报校领导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流程进行。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

1.教学仪器设备到校后,具体使用部门应成立仪器设备验收小组,会同厂家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分别报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与信息与设备管理处留存。

2.具体使用部门应做好记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同信息与设备管理处、院系领导与资产管理部门联系,办理修理、退换、赔偿等手续。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共享、维护

第一条  各院系需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相应管理责任,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二条  实验室和多媒体课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震等工作。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等情况时,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调试与修复。使用部门不能修复的,要及时报信息与设备管理处,以便安排维修、补充等事项。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促进院内跨系、跨学科的教学科研协作,学校可将所具备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相关流程进行共享。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

第一条  保修期内,使用单位不得拆修。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或采购中心联系厂家或工程商进行保修。

第二条  仪器设备严禁随意拆改,如因设备性能下降、结构落后、电器老化等原因确需拆改时,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拆改结束后,要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及时调整账、卡。

第三条  安全保卫方面,使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配合保卫处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校正,发生故障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五条  学校提倡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自己动手维修(保修期除外)。学校内部不能维修的,应报信息与设备管理处领导或校领导批准,方可送外维修。

第六条   建立教学仪器设备防丢防损与赔偿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财产安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学校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的教育,及时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相关使用部门应立即报信息与设备管理处、院系领导与资产管理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及处理

第一条 报废范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确实不符合或不能满足教学需求的。

2.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无法弥补,不能正常使用,无法修复(保修期除外)。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

4.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同类仪器设备的价格。

5.因技术进步或内容更新,无使用价值或国家规定淘汰。

第二条  报废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报废(报损)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论证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送交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或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做出报废建议并签署鉴定意见,并交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按报废(报损)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第三条 报废(报损)处理

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凭报废表及时将报废(报损)仪器设备送交指定地点。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如有特殊需要,应事先报信息与设备管理处批准,留本单位使用,再单独建账。

第四条  报废物件处理,采用招标定价方式,采购中心、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审计、资产管理处共同参与。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废、丢失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调)用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情况确定,由使用部门之间进行正常的调整。借用仪器设备,借用部门必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惜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往校外,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报请院系领导审核批准,并按院系领导批示报经各上级部门审批,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所有权属学校,由学校统一掌管并在校内根据情况无偿调拨。本院系范围内部的调拨由该院系领导决定;其他调动均须到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资产办与财务处办理调拨手续,以便及时调帐。

第四条  闲置多余的教学仪器设备应积极调整处理。由相关部门组织回收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应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